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商品房质量问题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购买商品房时若遇到质量方面的投诉,其索赔标准如下:1.如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则参照该条款执行;2.如果并未对违约金做出明确规定,按照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计算,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常履行之后可能带来的利益。然而,任何索赔金额均不可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由违约可能引发的实际损失上限。
商品房质量隐患的管理,主要由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来负责。购房人如果发现商品房质量有问题,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住建部门进行举报。如果购房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购房人可以依据此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没有约定仲裁条款,那么购房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解决质量问题。
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网购产品质量问题时,买卖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讨论确定赔偿标准。如协商无果,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通常,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经济损失,涉事方需承担三倍补偿责任。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未达到质量标准,消费者有权按国家规范和双方约定要求退货。
商品房质量不达标,业主可依法维权。首先,拒绝签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屋,要求开发商承担延迟交付责任。其次,如合同约定的设施未达标,同样可拒收,开发商需负责。对于质量问题,如影响居住,可拒签收房协议,开发商担责。轻微问题如墙面裂缝,虽需签收,但开发商须限期维修,否则业主可继续拒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