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小产权房无法正常交易,是不能过户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一旦涉及到拆迁赔偿等,原来的房主会以私下买卖主张合同无效。小产权房不一定违法,但当集体产权变动的时候,非该集体成员的权益,以及未经审批私自占有的权益,必然得不到法律保障,甚至有触动法律的危险。
在进行定金协议签署时,需要遵守以下几个重要步骤:首先,务必确立书面形式的定金合同;其次,关于定金金额的约定应清晰明了,然而其最高数额不应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第三,签订定金合同时,需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最后,务必关注违约责任方面的具体条款,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定金条款并非强制性条款;(2)应当于定金条款中明确阐述未能履行合同所涉及到的具体事宜;(3)虽然已经签订定金条款,然而若仅有消费者方在支付定金之后,相应的合同才能生效;(4)对于预付款项而言,其为预先支付性质,因此并不适用于定金罚则等相关规定。
1、缴纳定金之际务必同开发商签署正式的定金协议或购房协议书,而非仅仅停留在口头约定之上;2、明确区分订金及定金的概念内涵;3、将有关定金退还事宜的详细商议内容详细记载于协议书之中;4、交纳定金并非购房流程中的必要环节,因此在购房过程中切勿轻率决定是否缴纳定金。
购买房产过程中的定金缴纳需要留意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定金条款并不是一项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定;其次,在签订定金条款时,务必要明确载明未能履行合同所要面临的具体情况;再者,虽然定金条款已经确立,但是消费者只有在实际交付定金之后,相关的合同才会正式生效;最后,预付款与定金不同,它属于提前支付的款项,因此并不适用于定金罚则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