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规定过低能否进行调整在房地产交易领域内,如若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低,那么相关当事方可申请对其进行适度调整。这是因为,过于微薄的违约金规定往往难以充分补偿受损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故而依据实际情形提出适当的违约金调整请求完全合情合理。
购房定金退还规则视情况而定:未获预售许可的认购书无效,定金应退;买方违约不签合同,定金不退;卖方违约转售,双倍赔偿。正式签署合同后,定金可作为楼款或收回。如仅因契约内容协商未果未签,卖方应退还定金。签约时,一方擅自更改条件致签约失败,违约方需承担相应责任:买方定金不退,卖方双倍返还。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并非不可修改。民法典允许当事人在达成一致意见时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三条)。如合同生效后遇到无法预见的意外变化导致显失公平,受影响方可与对方协商或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更改或撤销(第五百三十三条)。法院和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作出决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基于三个法定条件:一是签约主体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表达意见需真实,如实反映内心预期;三是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不侵犯公共利益,以维护交易公平与社会秩序。
商品房买卖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防止口头约定。合同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包括未建成或已竣工房产的销售,交易双方需有明确的价款支付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