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其实这个问题我也说不清。法院通常会考虑很多因素,然后判断这个违约金是不是合理。他们会看看实际损失有多大,还要看合同执行得怎么样,还有就是双方谁犯错多一点还有就是预期能赚到多少钱之类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损失高太多的话,那你就可以去法院要求降低一下。实际上,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有时候还会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者民间借贷利率这些标准。
欠条上的违约金,其实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说最高多少就不好了。一般来说,法院会看不少因素后再做决定,比如说你签的那份合同是什么类型的,双方有没有犯错误,还有就是违约以后能不能赚到的钱这些。通常来讲,咱们在写违约金的时候要讲道理,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要跟因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差不多才行。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所明确的指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可达成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然而若此类约定过于严苛,使得违约金远超过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则有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视情根据申请方的诉求适度降低这部分违约金金额。换言之,借款合同中对于违约金的设定存在一定的上限,如若违约金过高,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各民事主体在协商过程中可明确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条款,然而,对于所设定的违约金额度必须与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保持适度的对等关系。如若违约金数额远超实际损失,那么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将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当事人的诉求,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适当的削减和调整。因此,欠条中的违约金最高限额理应是客观反映实际损失的那一部分,而非任意虚高的数字。
竞业限制条款中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关于竞业禁止违约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其最高限额应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12个月内的员工平均薪资的30%至60%。根据这一严格的法律规定,劳动者以及雇主皆有权就补偿金额进行商定,若双方未能对此达成共识,则劳动者有权利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即依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12个月内平均薪资的30%至60%来按月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