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否则所签预售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但如果在诉讼前出卖方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此类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总之,预售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出卖方是否持有有效预售许可证明。
无效。若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于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主张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便进行房屋销售的行为所签订的协议一般被视为无效,除非在提起诉讼之前已成功获得预售许可证,方能被判定为具有合法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出卖方如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便与买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应被视为无效。然而,若在诉讼发起前,出卖方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可被视为有效。
在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预售合同将被视为无效。但是,如果开发商在司法程序启动前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明,则该预售合同将被视为合法有效的交易行为。
购房者在发现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进行销售时,可主张合同无效。若开发商未告知无证情况,购房者除退款和利息外,还可要求额外赔偿;若已告知,则仅限退款和利息。购房者需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合同无效,并根据情况追究开发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