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如何进行电子
病历的封存工作,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应在
医疗机构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以及患者及其委托
代理人同时出席的场合之下,由三方共同对电子病历的内容进行确认,随后实施复制操作并对拷贝件进行封存保存。在封存环节中,电子病历的拷贝形式可以选择以电子文档的形式进行;当然,如果有需要,也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成纸质版本,然后对打印出来的纸质文件进行复印,并在
复印件上加盖病案管理部门的印章之后再行封存。
法律依据: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
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
第二十五条
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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