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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换汇构成洗钱罪的条件包含哪些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273人
律师解析:
第三百九十条第四款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且多样的,它不仅危及到了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还给社会经济的管理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同时也违反了国家对金融管理活动以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的实施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所处理的财产是来自于上述七种犯罪的违法所得;
其次,行为人需要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或隐瞒这些财产的真实来源和性质,例如将其存入金融机构、进行投资或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等等;
最后,行为人必须有意识地让这些非法所得的收入变得合法化。
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其中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
在主观上,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也就是说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且期望这样的结果能够实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48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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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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