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可以明确地说,交通肇事罪的确属于过失犯罪。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中,交通肇事罪是由行为人在实施交通运输作业过程中,因为严重违背了相关的交通运输管理规章制度,从而导致极其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发生,进而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甚至生命丧失,或者对公共或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行为特征通常是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比如开车时没注意路况。过于自信是指行为人明知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但却侥幸地认为自己可以避免风险。
过失致人死亡属于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最终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致死的意图,而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情况下,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了他人死亡。
此说法并不准确。实际上,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往往表现为希望或者放任危险行为的发生。同时,由于该罪名属于行为犯,只需存在相应的危险驾驶行为便可构成犯罪,无需等待实际损害结果的出现。与之相对照,交通肇事罪则属于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过失,且只有当其行为导致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交通肇事罪通常被视为过失犯罪。其主要特征在于主观层面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这两种不同的形态。在此意义上,我们所探讨的“过失”并非行为人故意违反规章制度,如酗酒驾驶、强行超车或超速行驶等。相反地,其核心在于行为人对于自身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所持有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