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尚未
办理房产证的房产,其
产权亦可以经由强制程序进行处置。
然而,尽管
被执行人持有该
房产证的申请权,但若未能实际办理房产证,这将不会对人
民法院的
强制执行产生任何影响。
在执行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申请人提起申请的
合法性条件:
(1)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具备
法律效力;
(2)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权利人或其
法定继承人、权利承受者;
(3)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如果双方
当事人均为自然人,则为一年;
如其中一方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则为六个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包含给付内容,并且
执行标的物以及被执行人必须明确无误;
(5)义务人必须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的义务;
(6)该执行案件必须属于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的
管辖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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