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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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能为其他债权提供保障。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不转移财产,将其作为债权担保,若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可按法定程序对该财产优先受偿。当债务人有多种债务时,设立抵押权的财产可为其他债权担保。设立时要留意法律规定和程序,如抵押物范围、登记等,操作失误可能影响效力,故设立抵押权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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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期限划分有详细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无保证期间约定时,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为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同理。若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同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作未约定,担保期限为届满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同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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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被拍卖后,担保人责任的免除需符合一定条件。当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且债权完全得到清偿时,担保人担保责任免除,如抵押物拍卖款足以偿还主债权、利息及费用等。若拍卖款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担保人需在未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债务全部清偿,其责任才免除,关键在于抵押物拍卖所得能否满足债权清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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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按自身意愿和合同条款制定,未明确约定时,按法规应从主债务履行期满次日起算,最长不超六个月,约定时要附具体起止时间。约定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否则视为无特别约定。约定含糊时,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结束后第二年起算,关键是约定要明晰准确且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