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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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转移资产可能涉及多种罪名。通过非法途径隐匿或私转国有资产,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外汇管理领域,逃汇行为构成逃汇罪;为掩饰特定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性质而转移资产到境外,构成洗钱罪。该行为是否犯罪,取决于资产性质、转移手段及是否逃避监管等,要依具体法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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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涉及金额无全国统一确切标准。一般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等属情节严重的赌博行为,更易被认定构成赌博罪,但认定时需综合考量赌博方式、社会危害性、当地司法政策等多种具体案件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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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非法所得计算复杂。赢取的钱物,包括平台奖金、他人赌资,以及抽水盈利部分都属非法所得。法律实践中,计算时扣除直接赌本,为赌博提供便利的成本不扣除。涉及相关案件,司法机关会依据银行流水、赌博平台记录等证据,对网络赌博非法所得进行综合认定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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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换钱本身不一定属于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若扫码换钱是正常商业交易中的货币兑换或支付,与赌博无关,则不涉此罪;但若扫码换钱是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流转便利,是赌场运营环节,且主观明知,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