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根据咱们国家的民法典,也就是第一百八十八条,咱们讲一下这个时间限制。在你的权利被侵犯后,你要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件事,从那天开始算起,你只有三年的时间来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了这三年,那就没办法,除非有特别的原因,法院才能考虑让你延长。假设欠钱是十年前的事儿,那你就要从你发现或者应该发现他欠你钱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如果你在这十年内什么都没做,那你可能就超过了这个期限,法院可能就不会帮你了。
按照我们国家的《民法典》规定,打官司的有效期是三年。就从你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失和那个应该承担责任的人开始算起。要是拖过了这个时间点再去告状的话,法院可是不会受理滴。不过,如果你的权益受损已经过了二十年了,那就另当别论了,法院还是会考虑你的请求,给你延长诉讼时效的。
关于咱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的第一百八十八条,其实说的就是,如果你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伤害或者应该会受到伤害,那得赶紧去法院告状。不过,这个时间限制是三年。就是说,如果你发现问题后到法院起诉前已经过了三年没动作,那么,法庭可能就没法帮你出头。但是,如果你的权益受损已经过去了二十年以上,除非有特别的原因,否则法庭可能也不会再管你了,除非你主动提出申请并且得到了法庭的同意。
第一百八十八条告诉咱们,想找法院帮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话,得赶紧在三年之内把事情搞定。也就是说,如果你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或者是知道对方应该要还钱给你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三年内你不亲自去找法院那就没戏。当然,要是真的超过二十年才发现自己权益被侵犯,除非有什么特别的原因,否则法院基本也就不爱理你了。不过,如果真的超过二十年了,你还是可以试着去申请让法院帮你延长时间,但这也得看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决定。
按照我们国家的民法典第188条说的欠债不还这种事的诉讼时效是3年时间,从你发现自己的利益受损和找到欠你钱的那个人开始算起。要是过了20年,那就不要再想打官司要回你这笔钱了,除非有什么特别的理由,法院才会考虑看看要不要给你延期。比如说,你发现自己权益受损已经6年了,但是没去告他,也没有法律规定的那种可以延期的特殊情况,那你可能就因为过了诉讼时效期,没法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你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