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同济大学刑法学法律硕士。曾处理百余件刑事案件,多次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成功为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减少犯罪金额。在金融领域拥有深厚的背景,曾在多家全球500强知名险企等金融机构任职,积累了近十年的业内经验。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间,通过详尽分析各类案件资料,精准制定调查方向,成功甄别多起保险欺诈与诈骗案件。随着当前社会对多领域综合人才得需求增加,从深耕多年的金融犯罪领域,凭借积累的案件经验、交叉领域的重叠以及监管资源延伸至综合领域,成功转型为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领域并综合发展,多次为当事人提供高效辩护,并为受害者提出精准的刑事控告,赢得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主要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赔偿纠纷。 (部分案例) 1.某软件科技公司与某国有公司技术服合同仲裁案,为其挽回近二百余万经济损失; 2.纪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为其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3.张某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为张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4.魏某涉嫌强奸罪案,为魏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5.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为廖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院认可并采纳其辩护意见,最终从轻量刑; 6.L某国家赔偿案,为L先生争取到百万元国家赔偿款。
咨询该律师借贷没有书面欠条的行为自身,并不直接导致犯罪定性为欺诈罪。欺诈罪通常定义为,以非法占有所拥有财产为主要目的,并采取谎言掩盖事实真相的手段,从而获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并且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法来获取资金,即使没有书面欠条的存在,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欺诈罪。
若无借款凭证,仅凭借贷行为本身并不足以被视为欺诈,但若借款人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隐瞒关键事实,导致贷方错误判断并因此向其支付款项;同时该借款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坚决拒绝偿还贷款,甚至刻意躲避债务,则可以被认定为欺诈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匿真相等手段,致使受害者陷入误解,从而取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未曾签署过借据的借贷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欺诈行为的产生。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的恶意心理,利用编造事实或者掩盖实情等手法,非法获得他人较大数量财产的恶劣行为。相应地,倘若借贷者曾经表现出愿意偿还债务的愿望或确实实施了债务清偿的行为,尽管缺乏书面借据作为依据,但这并不足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然而,若借贷者在起初便无偿还债务之意,且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资金,那么这种情况下则可能会涉及到欺诈问题。
在多数情况下,借款方未履行还款义务并不构成犯罪行为,除非其存在蓄意拖欠并采用虚假陈述或隐匿关键信息等不当手段来掩盖实情。而对于“诈骗”这种罪行,主要涵盖了骗取他人财物及意图非法占有这两个要素。相比之下,普通的债务纠纷则属于民法范畴内的问题。倘若借款人具备偿债能力却故意拖延,债权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债务往来一般是通过书面凭证来完成的,这种情况不构成欺诈。借据能反映出借、贷双方的借贷意愿。但是,如果借贷方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对自己产生误解而借到资金,事后又拒绝偿还,那么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