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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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追偿权时效一般为三年,从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算。时效过期维权较难,但可尝试一些办法,如能证明有时效中断情形可重新计算时效;与债务人协商让其自愿还款;若有担保物可在其价值范围内主张权利。需注意超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只能协商处理以降低损失,时效过期维权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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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担保人,当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可能需担起还款责任。此时应尽快联系借款人,了解其未按期还款原因并促使其还款。若借款人财务上无力还款,担保人可能需代其偿还贷款。而在代还后,担保人享有向借款人追索债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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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主要因素包括多个关键环节。一是主体资格,要关注担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担保物是否在法定可担保财产范围内;二是审查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欺诈、胁迫致合同无效情形;三是看条款是否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四是注意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部分担保需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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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可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即便债权人放弃仍继续担保的情况除外。此规定旨在平衡各方利益,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其他担保人权益。如借款担保中,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保证人可免责,除非其有继续担责承诺,债权人应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