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者经由劳动力派遣服务机构派遣至用人单位执行工作职务的情况可视为在职职业状态。只不过其职业发展途径和来源方式存在区别罢了,劳动者是通过专业化的劳动力派遣服务机构而被派往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任务的。在此过程中,劳动者享有法定的劳动者权益,有权获取相同岗位同等薪酬待遇,并可享有与该用人单位原有员工同样的各项权利。劳动力派遣作为一种补充性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在法律层面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因此,当劳动者通过劳动力派遣服务机构成功就业时,他们便享有与普通劳动者相同的权利。当劳动者前往用人单位开始工作时,他们应被视为该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用人单位无权随意解雇他们,只能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合法的程序与劳动者
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在完成工作任务之后,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双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地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薪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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