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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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费根据诉讼标的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先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标的额不超1万元每件交50元;1万至10万元部分按2.5%交;10万至20万元按2%交等,不同区间有对应比例。此外,除案件受理费外,可能还有鉴定费等其他费用,需按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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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行法律体制下,购房合同违约行为的最高违约金数额无明确统一上限。违约金一般参考实际损失衡量,若约定金额远超实际损失,违约方有权申请降低,“过分高于”指超实际损失30%以上。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结合多种因素确定数额,要遵循公平正义与诚信守约原则,确保违约金合理公正,有警示作用且无明显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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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金”涉及的不只是法律问题,其特性及能否退还需具体分析判定。若签订合同时意向金被明确约定为“定金”,给付方未履行债务等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无权要求返还。若未明确约定,因未达成一致或开发商原因致合同未生效,意向金应返还。建议查看相关协议合同,据实际判断能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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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违约产生的违约金数额无固定标准,主要依购房合同双方事先约定。若合同未规定,法院审判以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为基础裁量。违约金设定会综合考虑违约严重性、对方损失程度及合同执行情况等。同时,违约金数额不可过高或过低,否则法院会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