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鉴于合同中原有的
权利和义务均是可以广泛地被概括转移的,这意味着,在合同约定双方之间的主体是具有可置换性的;
然而,此类变更必须得到合同的另一方的明确同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此份合同是通过严格的招
投标程序所确立的,
因此,若在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了主体变更,那么新的合同主体并未经历过同样的招投标程序,这无疑会引发规避招投标行为的嫌疑,同时,也违背了招投标程序设立的初衷。
其次,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并不等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普通合同变更。根据《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禁止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变更。
因此,我们需要从
合同法的角度出发,结合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殊性质,来界定何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从而区分实质性内容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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