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曾长期在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ACLIMITED、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工作多年,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大型集团公司及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擅于企业公司法务、经济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长期为物流、供应链、建筑工程及类金融公司等行业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提供差异化的法律服务。担任过的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单位:中国新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裕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央企中国储运集团所设子公司)、深圳市中港通物流有限公司、富得巴精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龙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亮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诚铭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勤本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梓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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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幸受伤未被确认为工伤,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护权益:先审查是否存在其他侵权行为人,若因他人疏忽或过失致害,可向其提出民事索赔;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且符合赔付条件,可寻求保险机构援助;若对工伤认定结论存疑,在法定时效内可申请行政复议修正错误,也可直接发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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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行业工伤认定准则主要有:正常上班时间段和工作场合,因作业行为遭遇的人身意外损伤;为完成本职工作做准备或收尾工作时,在公司场地内的意外损害;上班期间和作业场地,因执行工作职责遭暴力等致伤;职业操作中患与职业环境相关疾病等。总之,矿山员工身体伤害须与工作有直接明显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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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情况下,农民工工作中受伤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前提是与雇主有明确劳动关系,且伤害发生在合法工作时间、指定工作场所,因履行职务引发。若农民工与雇主仅存在个人劳务关系,其权益则需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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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人员在日常工作期间及地点,因职务相关意外事故去世,或在上班时段工作区域做本职相关准备、善后时因意外丧生,以及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等事故导致死亡,通常视为工伤。但若是因自身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引发的离世,则不属于工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