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庭前会议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在正式开庭之前,审判组成员有权力召集
公诉人员、被告及其
辩护律师以及
诉讼代理人,共同针对回避事宜、
证人到场确认名单、
非法证据排除等涉及审判过程中各项细节的关键议题进行讨论并获取各方反馈。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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