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法律法规特别授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暂时性的行政拘留措施是无法直接予以撤销的,然而当事人却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或改变这一行为的效力。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于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如果对此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如果你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罚单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要是复议机关认为原处罚不当,有权撤销罚单。但行政复议成功后,罚单会不会被撤销,还要看复议机构的审查结果。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有权撤回申请,但需向行政复议机构陈述理由,经过合规程序方可撤回。撤回后,案件终结,申请人不得再次就同一事件或原因提出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有可能被撤销,需经复议机构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复议决定未作出前,申请人可说明理由撤回申请,撤回后案件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