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质量
保证金的具体支付额度及时间通常会在
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
除此之外,也存在提前支付余额的情况。
承建方需在合乎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按约按时足额预留该部分保证金。
关于预留比例,根据现行
法规,其最高上限为工程总价结算总额的3%。
若双方
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就品质保障方面做出了特殊约定,允许采用银行保函来代替传统的保证金形式,那么保函金额亦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即不得超过工程总价结算总额的3%。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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