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支付相关款项后,因未能完成预定项目而提出
退款请求时,这种情况是被允许和接受的。
在此种交易模式中,经营者有义务按照事先约定的承诺为
消费者带来高质量的商品或优质服务。
倘若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经营者无法如约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那么应按照消费者的意愿履行合约条款或是退还
预付款项,同时还需承担预付款所产生的利息以及消费者为此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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