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
刑事犯罪领域的法律实践当中,往往会不可避免地遇到
证人证词之间产生冲突与不统一的现象。
此时此刻,作为维护公平正义之所在,法院必须要用一套严谨且科学的程序以及方法,以便妥善处理此类矛盾现象,并最终揭示出客观真实的事实真相。
首要任务便是对所有可能成为重要线索的证人们进行反复的质询与审核,以明确他们口述的证词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具备令人信服的权威性。
紧接着,则需要对所有已获得的
证据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和细致审查,包罗万象,涵盖了
物证、
书证、鉴定意见等等多种类型。
最后,在充分考虑各种证据所呈现出的综合全面分析结果之后,法院便能够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出案件的相关事实,并据此断定被告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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