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法律事务部主任, 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第三届宁波政府立法志愿者,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启泰法律服务团队执委。 目前主办各类民、商事领域诉讼与非诉业务,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离婚纠纷、商业账款清收及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建设(劳动、知产、制度、数据等)等。 执业以来,始终秉持“用心尽责、无愧客户所托,诚实守信、严守律师职操”理念,以真诚、严谨、高效的态度服务好每位委托人,认真对待每个委托案件,量身打造解决方案,助力解决纷争维护合法权益。
咨询该律师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了解、选择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扣除其薪资。只要劳动者付出了实际劳动,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
不合法。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企业有权对未提前告知离职的劳动者追究责任,因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雇主可要求劳动者赔偿因其突然离职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及招聘成本。但企业不得无故扣减合法薪资。赔偿金额应在法律框架内确定。
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辞职,薪资扣除需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若无经济损失,企业应正常结算薪资;若有损失,员工需赔偿,但扣除薪资不得超过月工资20%。员工因各种原因可能无法等待30天,但法律规定此期限以平衡劳资权益,确保企业合理安排人员补充。企业应依法处理,保障双方权益。
关于辞退员工后工资扣除,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员工未提前30日书面申请离职且无不当行为证据,视为违约。虽应支付工资,但如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或增加招聘成本,单位可依法扣除不超过月工资20%的赔偿。若无损失,可协商薪酬。有争议时,可求助于劳动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