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以下内容涉及了以下几个方面:
(1)公安部门对于
非法行为和
犯罪活动的针对性策略、详细工作计划以及具体的运作方案,还包括相关的阶段性报告以及其他紧密关联性的情况;
(2)服务于隐蔽工作单位的代码名称、实际地址以及用来进行信息交流与传递的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3)在落实警务任务时使用的暗语、特殊代号以及相关的通讯方式;
(4)安保工作中情报人员的安排、利用及其档案管理的整体状况;
(5)公安机关正在展开调查的普通
刑事犯罪案件的具体问题解决方案、案件典型案例、工作进度处理情况以及针对案情采取的
刑事措施等信息;
(6)关于爆炸物品专项管理技术的详细讲解;
(7)公安机关内部计算机主要骨干网络、局域网的设计规划、实际构建、使用状况以及加强安全防范的具体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8)那些不适宜公开的数据库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等网络地址;
(9)计算机主机系统管理员的密码,涉及到应用程序数据库的用户姓名和密码;
(10)国内安全保护、技术侦查等相关部门的组织架构、人员编制、业务分工以及设备配备的情况;
(11)关于公安机关武器装备的标准设定、实际配置的详细信息;
(12)尚未被披露的警察
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应统计数据和具体情况;
(13)公安科技研究的相关技术资料和设备配件等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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