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贵司欲在我国主板市场实现上市,务必满足如下必要条件:
首先,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已经持续运营达三年及以上时间之
股份有限公司;其次,在过去三个会计年度中,公司净利润应当保持为正值并且其累积数值应当超出人民币三千万元;同时,过去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也应累计超出人民币五千万元,甚至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的营业收入亦应累计达到人民币三亿元规模;再者,要求公司最近一次财务报告期末的无形资产(扣除非
土地使用权之外的所有无形资产)在总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又由于在发行股票前,公司的股本金至少需要达到人民币三千万元;最后,要求公司近年来主营业务未发生显著改变,尤其在过去三年内公司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变动幅度不应过大;同时,过去三年内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也不得有所更改;最后,公司近期内亦不得有任何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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