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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到期,被执行人认为有失公平,可以提出异议吗?

时间:2024.04.19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056人
律师解析:
申请执行异议是被执行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之一。
然而,此项权利的行使须满足以下三大前提:
第一,有权提起执行异议的申请人必须是案件的局外之人,而非案件的当事人
第二,其对执行对象提出的异议必须实体化且具备具体明确的内容;
第三,提交执行异议的时间点必须位于执行程序尚未终止之时,若在执行程序已经完成后才提出异议的,那么该事项将被视为新的争议,应当转由适用于全新诉讼程序的途径进行解决,而不再视作执行异议来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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