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公司欠款由公司偿还,不是个人欠款,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代表这个说法)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以其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企业的法人代表是股东,在完成出资责任后,对企业的欠债不承担连带的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和股东需按其未足额缴纳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须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
根据相关法规,企业拖欠款项时,法定代表人通常不需承担个人责任。但如因其履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法人实体应负民事责任。法人赔偿后,可根据法律或章程向有过失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公司是独立民事主体,拥有独立财产和所有权。
一般来说,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务应由公司自身全部资产承担,法人无需承担经济责任。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法人和股东需按其未足额缴纳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须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