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法律诉讼中,对于涉及
当事人以及可能产生利益影响的相关人群体而言,向法院提起
财产保全申请是必要的步骤之一。
申请者应向法院
递交详尽的书面申请,同时还需提供充足的
证据资料以支持其请求。
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基本要素:
首先,明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
身份信息,包括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联系工作的开展。
其次,陈述请求事项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这部分应尽可能详尽清晰地阐述。
再次,填写
申请保全的金额或争议标的物。
此外,申请人还需详细填写被保全的特定财产信息或线索,以便法院进行核实和执行。
最后,申请人应提供为财产保全提供
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如无担保需求则需说明理由。
在法律文书生效且进入
执行程序之前,如果
债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则需在申请书中注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构、编号以及主要内容,并附上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作为附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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