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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6.04.04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038人
律师解析:
1.房地产的关联人士需以妥善处理好彼此之间的邻里关系。
2.对于如何管理处理相邻关系方面,法律、法规已经做出明确规定者,应遵从规定执行;若无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则可参照当地约定俗成的惯例进行处理。
3.房地产权益人对于关联人士因生活需要而不得不使用其土地时,有责任提供相应的便捷服务。
对于天然流水资源的使用权,应该在关联人士间合理地进行分配,并且必须遵循自然流动的方向进行排放。
4.对于群众因为行路等需求,而必须使用他人土地时,房地产权益人也应对此给予必要的协助。
5.当个人为了建立或修葺房屋建筑,或者是铺设电力输送管道、空调管路、热水管路、燃气管道线路时,必须利用到周边其它的土地和建筑物,这些土地和建筑物的权益人则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6.在兴建房屋过程中,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允许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要求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要顾及到周围建筑物的通风效果、光线采集能力以及阳光照射条件。
7.任何权利人都不能违背国家关于严格监管固体废弃物弃置、强制排放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源、土壤污染物、噪声干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8.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挖掘土地、修建房屋、布设地下传输管道,或者是安装设施设备等活动,以免给周边不动产安全构成威胁。
9.在利用周边房地产进行如用水、排污、交通、管道铺设等活动时,所有权利人均应当按照最大限度减少对他人权益损害的原则来行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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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

刘则通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中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 职业履历 刘则通律师自从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参与大量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法律纠纷,专注于该领域的实务操作,专心于该领域的技能研究。 刘则通律师曾先后成功代理多起上述类型案件,并曾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所代理的案件入选福建省律师行业二零一六至二零一八年度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 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大量的诉讼和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能够根据每个客户所需法律服务的服务要求、具体规模、事务进展,制定有效解决方案,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服务项目。同时,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执业精神,秉承亲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专业、高效的执业风格,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刘则通律师个人公众号:刘则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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