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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没还清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

时间:2024.11.0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071人
律师解析:
离婚过程中,如房产仍有未还清之贷项且该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
首先需由夫妻双方自行沟通协商,明确离婚之后该房屋的所属权究竟倾向何方,而至于房产余生的贷项,即由获得房屋所有权之人承担。
然而,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依据房产的总价值以及增值部分给予对方相应的财产补偿。
若协商无果,即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定结果。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共财产中,房产的价值与归属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夫妇,法院将依据具体情况不同,依法进行处理。
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夫妻双方都表示坚持拥有房产所有权,并且愿意按照市场竞价方式来决定所有权归属时,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二)若其中一方始终坚持主张拥有房产所有权,法院将会委派评估机构根据市场价格对房产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三)如果夫妻双方均不愿意承认其所占有的房产所有权,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房产进行拍卖或出售,然后再将售出所得的款项进行分配。
当离婚时,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子产生争执,且彼此无法达成共识的夫妇,法院不宜直接裁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暂令由当事人暂时使用。
只有待当事人在获得完全所有权之后,对于任何存在争议的问题,皆可
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需求。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在结婚之前,一方向银行签订了遣产买卖合同,自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首期付款并办理贷款手续,婚后夫妻共同用全部的财富偿还贷款,最终使不动产登记在支付首付的那方名下的情况。
此时,如果夫妇在离婚时因为如何划分这处不动产而难以达成协议,那么法院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该不动产归属于那位曾经支付首付之人所有。
然而,尚未还清的贷款则仍视为该人的个人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若双方婚后所共同偿付的贷款本金以及因此所带来的财产增值部分发生纠纷,离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人员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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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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