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事故中伤者的
伤残鉴定,相关程序与标准如下:
1.鉴定工作应于二十日内完成,如需延期,须向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延长十天。
若鉴定周期超过该期限,则应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2.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乃指由持有相关执业许可证的
伤残鉴定机构依据客观检验情况,对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者进行
伤残等级评价的过程。
若因交通事故导致残疾,伤者的治疗结束之后,应通过具备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伤残等级评定。
3.伤残鉴定机构既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遣指派,亦可由伤者本人自行委托。
4.鉴定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鉴定及评估工作。
待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无误后,应出具书面结论报告,并由负责检验、鉴定、评估的专业人士签署姓名和加盖机构公章。
5.一旦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在收到之日起的第二个工作日将检验、鉴定结论的
复印件交予
当事人。
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检验、鉴定结论存在异议者,可于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过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应另行指派或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资源及执业资格的鉴定机构对伤者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6.若对自主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存疑者,可在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另行委托其他检验、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同时需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此情况下予以记录备案。
7.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之次数仅限于一次。
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应与其前次检验、鉴定、评估相一致。
一般来说,伤情稳定之后,即应在受伤后约三个月左右适宜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