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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866人
律师解析:
第一个方面的差异体现在产权属性层面:
相较于商品房而言,许多安置房并非完整的所有权结构,换言之,这类房产虽然拥有完备的房屋所有权,然而并不必然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其中的土地性质通常为划拨用地(即未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也是安置房与商品房在土地来源方面的主要差别所在。
当安置房在未来发生转让行为时,可能需要为追溯到土地出让金的补缴问题做好准备。
当然,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交易安置房并无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出让金的补缴工作,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框架,这一补充支付义务显然具有存在的可能性,一旦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这类交易的额外费用便无法避免。
其次,从品质保障上看,安置房的建造利润往往受到严格限制,从而导致施工团队在利益驱动下采取降低成本的手段——例如偷工减料。
加之管理机构监督防范措施不足甚至可能出现利益勾结,从而使得安置房在整体质量上难以达到商品房的水平。
再者,值得注意的是,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通常属于划拨类型,这就使得此类房屋在产权性质上与我们常规意义上购买的普通商品住宅产生了明显的区分。
然而对于已经完成产权登记并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拆迁安置房来说,只要符合相关法规和政府的规定,仍然是可以进行公开交易的。
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前,务必要确认开发商是否已对此类房产进行了产权登记,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最后,正如前述,安置房是一种特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特殊因素而被迫迁徙的个体所居住使用的房屋。
由于安置对象的唯一性,此类房屋的出售除了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指导外,更需受到所在地政府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不能转让的房屋包括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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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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