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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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六个月;有约定则按约定计算,但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结束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起诉债务人或申请仲裁,保证人不担责,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借条上应明确保证期间相关事宜以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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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子无力偿还欠款时,抵押权人可依法实现抵押权,对房子拍卖、变卖偿债。价款多于债务则多余部分归抵押人,不足则债务人需用其他财产继续偿还。在抵押权实现前,抵押人可与抵押权人协商延期还款或债务重组。若抵押不合法或存在欺诈等,抵押人可依法维权但需充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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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担保人时,首先要明确担保类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可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起诉前要准备好起诉状、双方身份信息、合同等证据。起诉状需写明原被告基本信息等内容。同时要注意起诉有三年时效,需在时效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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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借款条约明确担保者担保时期就遵从规定期限,未界定则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算六个月,此期间债权人未请求则担保者免责。若还款期限不明确,担保时期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宽限期届满起算。确立担保时期要综合条约规定和法律法规,担保者签条约时应明确关键条款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