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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前财产保全金额不等于应收账款实际数额。它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目的是保障生效裁判履行。欠款明确无争议时,保全金额可能等于欠款额;存在利息、违约金等不确定因素或担心债务人转移财产时,保全金额可能超欠款额,但也不能过于夸张以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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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是基于司法程序流程,在诉讼未提起时,利害关系者遇紧急情况(如不保全权益将受无法挽回损害)可向审判机构申请对被申请人资产采取临时性保全措施,像防止被告在诉讼中转移财产致原告胜诉难执行,其宗旨是保障判决执行或避免财产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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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财产保全延期次数上限。实际司法操作中,是否允许延期及可申请额外延长期限的情况由审理法院根据个案特性与需求裁定。法院裁定要兼顾案件复杂度、保全对维护权益的必要性等要素,尊重被保全人基本权利,且每次延期申请需有充足合理理由与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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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财产保全需符合特定条件。一是案件内容有给付内涵,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如付款或交付物品等;二是存在紧急情形,不然可能导致判决难以履行、当事人受损;三是通常需当事人书面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必要时也可自行行使该项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