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
诉讼各方提交至法庭的原始
证据材料需经过被告方的严格质证,并由法院保存为书面档案以备后续查阅。在庭审环节,两造均应按照规定向对方展示各自的证据原件,以便对方就其真实性展开质证甄别,在此期间由主审法官进行详细的比对核验。在上述流程完成之后,大部分原始证据原件将被返还给各诉讼参与人,但有一部分例外,例如涉及到
婚姻登记证明等具有特定
法律效力的文件原件,则由法官予以重视,并酌情加以保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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