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在银行业务中,某位客户或商户因
债务问题无法正常
偿还贷款或
信用卡还款,从而导致其
个人信用记录被不良影响,进入信用黑名单,进而与其对应的
身份证号码等
身份信息被录入到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系统之中,那么这个人便会被强制确定为
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说,失信被执行人可以被视为一个实体,他们所具有的这种易偿性不予履行的行为形同虚设,而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抽象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所明确约定的义务,当这些条件全部符合时,该个体就极有可能被列入到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之中,不论其所
拖欠的债务到底有多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事实上,失信被执行人与整个拖欠的债务金额并无直接关联,这是因为,对于这类人群,并未存在一种统一的、标准的定义或是规则制度来规范其行为模式,因为这完全取决于银行自身的政策及内部处理流程。举个例子来说,假如您长时间未能向银行偿还所欠下的款项(哪怕只是区区数千元),那么银行很可能会将您纳入信用黑名单之中;更甚者,如果您所拖欠的款项数目较大,银行亦有可能随时采取上述举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