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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卖方要交哪些税

时间:2026.02.2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87人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规制度要求,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方可依法承担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税费义务。关于增值税,具体如下:
若二手房屋未满足两年的使用期限,增值税及其附加费的征缴标准为:
网上签约价格÷(1+5%)×5.65%;而对于已符合使用条件超过两年以上的房屋,通常情况下,普通住宅可享有免征权,然而非普通住宅则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应纳税款:
差价÷(1+5%)×5.65%,其中,差额=合同价款-原始购买价格-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税金-合理费用。针对个人所得税,其具体额度与二手房交易涉及到的房屋年限以及业主(以家庭作为单位)名下所拥有的住宅套数有关。主要状况大致分为两种:
(1)交易房屋已达使用年限满五年,并且是业主家庭的唯一住所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若交易房屋未能达到上述使用年限要求或者并非唯一住所的,将需要对差额部分实施个人所得税征收:
即差额×20%(如果没有房屋原始价值凭证,则按照网上签约价格的1%来征收)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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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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