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工作者在就业岗位上连续服务了四年之后,不幸遭到了企业方的解雇,根据我国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下,聘用单位必须向该员工支付四个月的薪资作为
裁员赔偿。这是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依据
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累积的
工龄长度,必须为其提供相应的
赔偿款项。与此同时,劳动者也有相应的义务去妥善完成与原职务相关的工作交接事宜。如遇有聘用单位需依照现行
法规,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这类费用应在劳动者完成所有工作交接手续后予以支付。
然而,如果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合同已于四年后期满并行解除的情形,
补偿金额度则取决于
劳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内容。若劳动合同未对此类问题作相应规定,那聘用单位则不必承担此类补偿责任。
另外,假如聘用单位因违反现行法律或违反
解除劳动合同规定而导致劳动者表达希望继续留在现行岗位的愿望时,则聘用单位有必要继续允许劳动者在原有岗位上进行工作;
其次,如果劳动者选择不再继续担任现有职位或者存在法律规定下已无法再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聘用单位就应该按照相关法规,对劳动者付出的损失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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