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愿给予的财物是否能索回之问题,需依实际情况而定。
若此赠与仅属单纯赠与,非以救援灾难、匡扶贫困为目的之人道主义或伦理责任义务性质之赠与,亦或是经公证书确认之赠与,倘若此种赠与行为诚属于
赠与人真挚意愿的体现,且在此过程中无显露受压迫或受
欺诈等异常情形,再者,若该项已经交予的财物为不可撤回之标的,那么这个财物将无法
追讨回来。
但如果该
赠予财物的交付尚未完成,便具有撤销赠与的可能性。
此外,倘若赠与人并非真心实意地希望捐赠财物,而是因受到
胁迫或欺骗才做出这样的举动,那么赠与人有权在一年内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撤销
赠与合同,返还所赠财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具有援助灾民、帮助贫困人员等具有人道主义和伦理责任义务属性的赠与活动,或者是已然过公证的赠与行为,所赠送的财物是无法要求退还的。
然而,无论款项是否已支付,只要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前,均无需理由即
可撤销赠与。
以下将详细说明撤销赠与可能涉及的几种情况:
在特定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对赠与人或其
近亲属造成严
重伤害的;
2.对赠与人负有
赡养义务而未能履行的;
3.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的各项义务的。
关于如何向婚姻伴侣提出财产
纠纷的
诉讼,通常需要遵循如下步骤:
1.由原告发起诉讼;2.法院收到诉状之后,会将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在接到诉状副本后的十五日之内应提交
答辩状,法院也会在收到答辩状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分别,把答辩状副本送到达原告手中;假如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这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进行;
4.在决定
公开审理的案件中,院方将在三天前通知
当事人有关事项并发布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
各当事人详细陈述事件始末;宣导
证人权益与义务,证人提供
证据,宣判未出席案情
听证的证人证词;展示书面、实物及音像资料;宣读专业鉴定报告;宣布勘验记录情况;
6.法庭辩论阶段包括:
原告及其
代理人发表看法;被告及其代理人回应观点;
第三方及其代理人为支持己方提出演说或反驳对方观点;双方展开辩论。
庭审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根据诉求方、被告、第三方的提出顺序,依次征求各方关于案件最终
处理方式的建议;
7.庭审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如判决前仍具备进行调解的条件,还可进行调解协商,若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尽快作出判决;
8.最后,宣告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