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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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清算时股东责任承担依具体情况而定。足额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已足额出资股东担责后可追偿。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也需担责,有相关问题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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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清算顺序依次为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缴纳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有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或约定分配,财产不足时依次清偿且不足部分不再清偿。《公司法》如此规定是为保障各方权益合理公正,各项清偿各有意义,若有疑问,可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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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债务办理有明确流程,先清算资产清偿特定债务,再按法定顺序清偿,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完毕后法人资格终止,全程依法进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全面清算资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等以保障程序运转,优先保护劳动者等群体利益,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确保公平、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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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一般用公司财产清偿欠款,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全部财产担责。破产程序中,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按顺序优先清偿职工权益款项、所欠税款,有剩余再清偿普通债权。但股东若滥用权利,如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防止损害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