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在法院举行庭审之日恰逢原告因
不可抗力无法出席,若无充分合理之解释,可视为
撤诉状况,而当被告提出反诉之时,法庭有权依据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
此外,若原告能提交确凿
证据证明其出庭困难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则可向法廷请求推迟原定的开庭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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