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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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该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倘若雇主试图规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将劳动者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完全予以排斥或取消,这无疑严重背离了双方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初衷,也是对劳动者真实意愿的冒犯和侵害。只要存在通过欺诈手段、威胁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强制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其所达成的书面劳动合同均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男性60岁,女性50岁,累积工龄满10年的,自动退休;特殊岗位如井下、高空、高温等,男性55岁以上、女性45岁以上,累积工龄10年以上者亦视为达到退休年龄。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不受本法律第四十一条工作时间限制: 1)面临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2)生产设备、交通或公共设施故障导致生产停滞或公众权益受损,需立即维修或更换; 3)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方式要求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法有效的协商解除行为。无论是协商解除还是其他方式离职,用人单位都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或确认书,明确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工作交接和经济补偿等事项。这些规定确保了双方权益的保障和离职过程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如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但裁员过程需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员工权益。对于陷入困境的企业,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寻求解救。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