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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持员工股份需要承担债务吗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488人
律师解析:
关于代持股东如何承担公司债务这一问题,具体情况需要参照相关事实而定。
首先,如果该股东严格遵守了公司章程中规定并实缴了所有认缴出资(可以理解为,当代持股东以货币形式投资时,已经清偿完毕货币出资,并且将足够的金额存入了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当他试图通过非货币财产进行投资时,必须已遵守法定程序完成了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则代表代持股份的股东方便无需对其他公司债务负有责任;
然而,如果该认缴的出资尚未完全实缴完毕,那么代持股份的股东方便应当在他承诺的出资范围内负起债务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若有关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关于隐形股东拥有的法律地位之问题,需要慎重考虑。
股权代持乃是隐形股东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首先,针对隐形股东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我们无法简单地予以确定或者否定。
因为隐形股东所处的环境和状态各不相同,对于那些存在违法行为的隐形股东,我们应该否定他们作为股东的资格;而对于那些不涉及违法行为的隐形股东来说,他们的这种行为本身并未违背法律的禁止性条款,因此他们的这种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
其次,从公司内部层面,当公司出现隐形股东的时候,股东们实际上是知情并赞同这种身份的。
与此同时,他们还应该用对待整个群体的态度去看待隐形股东和名誉股东之间,商议和解决两者间的利润分配问题。
然而,如果股东们对此全然不知情,他们只能承认名誉股东的股东资格。
至于隐形股东的权益如何保障,可以参考代理合同的方式来处理。
然而,如果要否认他们在公司的股东地位,隐形股东便无法直接向公司提出股东权利的主张。
最后,从公司的对外关系来看,也就是隐形股东与其第三方的关系这一层面来讲,隐形股东与第三方以及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公司交易制度的范畴,任何私人之间或隐形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都不能够对抗于已登记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外在世界中,隐形股东并无真正的股东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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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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