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持股东如何承担
公司债务这一问题,具体情况需要参照相关事实而定。
首先,如果该股东严格遵守了
公司章程中规定并
实缴了所有
认缴的
出资(可以理解为,当代持股东以货币形式投资时,已经清偿完毕货币出资,并且将足够的金额存入了
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门账户;当他试图通过非货币财产进行投资时,必须已遵守法定程序完成了该
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则代表
代持股份的股东方便无需对其他公司债务负有责任;
然而,如果该认缴的出资尚未完全实缴完毕,那么代持股份的股东方便应当在他承诺的出资范围内负起
债务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若有关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关于隐形股东拥有的法律地位之问题,需要慎重考虑。
股权代持乃是隐形股东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首先,针对隐形股东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我们无法简单地予以确定或者否定。
因为隐形股东所处的环境和状态各不相同,对于那些存在
违法行为的隐形股东,我们应该否定他们作为股东的资格;而对于那些不涉及违法行为的隐形股东来说,他们的这种行为本身并未违背法律的禁止性条款,因此他们的这种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
其次,从公司内部层面,当公司出现隐形股东的时候,股东们实际上是知情并赞同这种身份的。
与此同时,他们还应该用对待整个群体的态度去看待隐形股东和名誉股东之间,商议和解决两者间的
利润分配问题。
然而,如果股东们对此全然不知情,他们只能承认名誉股东的股东资格。
至于隐形股东的权益如何保障,可以参考
代理合同的方式来处理。
然而,如果要否认他们在公司的股东地位,隐形股东便无法直接向公司提出
股东权利的主张。
最后,从公司的对外关系来看,也就是隐形股东与其第三方的关系这一层面来讲,隐形股东与第三方以及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公司交易制度的范畴,任何私人之间或隐形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都不能够对抗于已登记的
法律效力,因此在外在世界中,隐形股东并无真正的股东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