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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工伤认定书后有时效期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 阅读:1019人
律师解析:
工伤认定乃是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被诊断出患上职业疾病后,享受相关工伤保险福利待遇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之一。
然而,要想启动这个认定程序,首先必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不仅对此予以明确规定,而且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如何遵守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若职工于事故中遭受伤害,或者依法被诊查、鉴定为职业疾病,那么他们所属的单位就应当从伤害发生当日或被诊断、鉴定为病疾之日起的30日内,主动向所在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实属特殊情况时,经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获得批准,申请期限可适当地予以延长。
如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前述条款规定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话,那么因工伤事故承受伤害的职工或其近亲家属、工会组织在受伤当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有权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依照上述条款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特定事项当中,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办理。
若是用人单位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在这段期间属于本条例规定范围之内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这条规定详细阐述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当事人、申请时效性及其起算日期,同时也明确了负责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机构。
而在这些细节中,“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就是涉及到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起算时间的具体规定。
因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条件便是工伤事故所造成的身体伤害结果已然真实存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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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曾长期在深圳富士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ACLIMITED、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工作多年,担任过多家上市公司、大型集团公司及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擅于企业公司法务、经济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长期为物流、供应链、建筑工程及类金融公司等行业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提供差异化的法律服务。担任过的知名企业法律顾问单位:中国新世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裕环球实业有限公司、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央企中国储运集团所设子公司)、深圳市中港通物流有限公司、富得巴精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燃石油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龙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亮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诚铭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勤本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正梓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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