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新三板来说,其特殊的交易方式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为连续竞价交易制度、集合竞价交易制度以及做市商交易制度。
其中,连续竞价交易制度,指的是在每一笔买卖申报提交之后,交易所都会针对其进行实时的、连续不断的撮合处理;而集合竞价交易制度,则是把一段时间内接收到的买卖申报,进行统一地、一次性的集中撮合成交;
至于做市商交易制度,则是由那些具备一定实力和良好声誉的独立
法人,凭借自身的资金资本和证券产品,与广大的投资者进行双向的交易。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几种交易方式的特点及
执行流程:
1.意向委托:
这种交易方式并不直接导致交易的达成,仅仅是向市场发布最新的交易信息;
2.定价委托:
投资者只需设定好股票的价格和买卖的数量,然后便可以直接发送委托指令给交易系统,该系统将会自动将请求报单显示在交易软件上,并呈现在股市行情表之中。
假如投资者希望最终能够成功实现交易,那么他们的交易对手方必须在此基础上,通过进行成交确认委托的操作来帮助他们实现这一目标;
3.成交确认委托:
假设投资者在盘面上发现了符合自己预期的价格报单,此时可以选择使用"成交确认申报"的选项进行操作。
通过这个操作,投资者可以首先找到对方的8位数的"约定序号",然后填写相应的价格、数量以及约定序号,最后再次按下委托按钮,只有这样才能顺利实现成交;
4.互报成交确认:
在这个环节中,交易双方需要事先在私人领域约定好价格,然后再在交易系统中有条不紊地完成相关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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