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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中申诉方在特定情形下有权调整主张,但行使该权利要符合相关法规程序与规范。比如有新近利益关系人自愿加入诉讼,或原申诉方因法定理由无法继续涉诉等情况时可作形式变更。且变更行为需经法院严格审查和准许,以保障另一方合法权益及诉讼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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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传票难以直接送达被告时,法院会按法定程序以公告形式传达信息。适用前提是受送达人行踪不定或其他常规途径无法送达。公告期为六十天,期满即视为完成送达手续。公告送达由法院主动进行并以其权威名义发布消息,被告主要了解法律程序及诉讼事宜,不一定清楚具体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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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可以委托亲属到庭。法律规定当事人可委派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配偶、父母等亲属若符合资格条件,能被委托代为出庭诉讼。委托时需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及权限,亲属便可替被告进行陈述、举证、辩论等活动以维护其权益。但不同案件及诉讼阶段对代理人要求或有不同,要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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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对诉讼时,需准备多种材料。要撰写答辩状回应并辩解原告诉求;准备相关证据,如合同、书证、物证等来证明自身观点或反驳原告主张;提供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涉及特殊问题要有证据或说明。材料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法院,要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被告应积极准备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