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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未明确或约定模糊时自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日起算六个月。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之同时结束的约定无效,类似“直至本息偿还完毕”的约定含义模糊。保证期间无中止、中断和延长情形,最长保证期间需符合法律强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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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未明确保证期间不能超两年。保证期间用于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有约定按约定,约定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同时结束视为未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起算六个月。当事人可约定保证期间长短,不违法和公序良俗超两年也有效,但过长会影响保证人权利义务,约定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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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特定情形按特别规定处理。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晓或应知权利受损及义务人起算,超二十年司法不再保护,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期。部分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如停止侵权等相关请求、特定财产返还请求、抚养费等请求,具体适用需结合实际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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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诉讼时效期间一般固定,但特定情境下可延长。延长由最高人民法院依具体情形决定,特殊情况包括权利人受客观因素限制无法在时效内行使请求权,如不可抗力、非法控制等。诉讼时效延长不能任意为之,要经严谨审查判断,目的是保护权益与平衡法律秩序、公众利益,是一种实现公正正义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