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
担保人因受其他人的欺骗而为他人提供
担保时,他们应该立即采取有效举措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他们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机构提起
诉讼请求,以求获得法院的免责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可以被视为遭受了“
欺诈担保”,即
债权人和
债务人之间勾结,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担保人为其
债务提供了
保证。
然而,要想免除
担保责任,必须满足特定条件。
那就是,债权方必须存在恶意行为,并且担保人在未充分理解自身
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受到了诱导或被迫提供了保证承诺。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所谓“欺诈担保”,其实质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密切配合,通过隐瞒事实、虚构情节等欺瞒手法,骗得担保人提供担保的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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