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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收养孩子的条件

时间:2024.10.05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1318人
律师解析:
1、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明确规定,收养人士须年满三十周岁方可进行收养行为。
其主旨在于在合法的收养流程中,构建起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间父母子女般的亲情联系,因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应当保持适宜的年龄差异。
2、根据我国法律条文对计划生育方面的基本要求,收养人需无生育或领养过子女。
此处所谓的无生育,既包括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因为主动放弃生育权导致无子女,也涵盖了由于各种因素如生育困难或所生子女夭折等原因造成的无子女状况;
此外,若收养人为单身人士且从未育有子女,亦视为符合此项要求。
3、为确保被收养人能够健康茁壮地成长,国家对收养人在抚养和教育方面的能力提出了以下三点具体要求:
首先,收养人应当具备优良的思想道德素质;
其次,收养人需要具备供养被收养人成才所需的经济基础;
最后,收养人不得身患任何据医学界研究判断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4、对于已婚者而言,若决定进行收养,则必须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这一规定初衷在于保障被收养人能够在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中健康快乐地成长,避免单方面收养可能引发的家庭问题,例如,其他亲属对接受收养子女持反对意见,或是收养行为破坏了原本的夫妻关系及子女的心理健康。
5、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因此,每位收养人最多可收养一位子女。
此项规定旨在全面落实并积极推进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保障人口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是为了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考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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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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